進用身心障礙員工定額進用比例新制
台灣新聞網記者袁鴻祥/宜蘭報導
2009.07.03
宜蘭縣義務機關(構)進用身心障礙員工比例新制,將自本(98)年7月11日起實施,請原適用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之義務機關(構)或將適用修法後之單位,及早因應辦理。
原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31條規定:「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員工總人數在50人以上者,進用具有工作能力之身心障礙者人數,不得低於員工總人數2%。私立學校、團體及民營事業機構員工總人數在100人以上者,進用具有工作能力之身心障礙者人數,不得低於員工總人數1%」,經修正後新法第38條規定為「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員工總人數在34人以上者,進用具有就業能力之身心障礙者人數,不得低於員工總人數3%。私立學校、團體及民營事業機構員工總人數在67人以上者,進用具有就業能力之身心障礙者人數,不得低於員工總人數1%,且不得少於一人。」。
宜蘭縣政府勞工處表示:另依同法第43條規定:進用身心障礙者人數未達第38條第1項、第2項標準之機關(構),應定期向所在地直轄市、縣(市)勞工主管機關之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繳納差額補助費;其金額依差額人數乘以每月基本工資計算。為因應新制將自98年7月11日起實施,再次呼籲原適用該條文之義務機關(構)或將適用修法後之單位,及早依法令規定進用身障朋友,以免受罰。
宜蘭縣政府勞工處就業服務台亦登有縣內完整之身心障礙者求職資料庫,可提供用人單位求才(進用身心障礙員工)之協助,請各單位多加利用,服務專線9251000分機1494。
以下為計算標準範例:
一、 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之計算方式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員工總人數在34人以上者,進用身心障礙者人數,不得低於員工總人數3%,因此員工總人數在34人至66人,應進用身心障礙者1人,67人至99人應進用2人,以此方式推算。
二、 私立學校、團體及民營事業機構之計算方式私立學校、團體及民營事業機構員工總人數67人以上者,進用身心障礙者員工人數不得低於員工總人數1%,因此員工總人數67人至199人,應進用身心障礙者1人,200至299人應進用2人,300人至399人應進用3人,以此類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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