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日起全面執行查處作業有機加工品
台灣新聞網記者李華峻/台南報導
2009.06.30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表示自98年8月1日起以有機名義販賣之農產品、農產加工品,主管機關將依法全面執行查處作業,請各販賣業者依規定辦理。
依據「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第5條第1項第6條第1項規定,農產品、農產加工品須經驗證(國內產品)或審查(進口產品),始得以有機名義販賣。該法第13條規定,有機農產品、農產加工品不得使用化學農藥、化學肥料、動物用藥或其他化學品。
又「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農產加工品驗證管理辦法」第24條、第30條第2項,「進口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農產加工品管理辦法」第11條、第17條分別規定國產、進口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農產加工品標示事項及標章使用規定。另進口農產品如在國內分裝、加工者,其分裝、加工過程應經國內有機驗證機構驗證、市售有機農產品及有機加工品之標示應符合上開規定。
農委會於98年1月22日發布「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第二十七條執行原則」依據該執行原則,自98年1月31日起,凡98年1月31日以後製造且以有機名義販賣之農產品、農產加工品,均為依法查處範圍,另98年1月31日以前製造者,如擅自使用農委會所定有機農產品標章及違反規定使用化學品、,亦為查處範圍,至於其標示之管理,則自98年8月1日起使列為查處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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