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眼發揮 虎尾警查獲肇逃案
台灣新聞網記者蔡鳳敏/ 雲林報導
2009.06.23
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查獲犯嫌黃0彥(78年次)駕駛7W-0879號自小客車,在虎尾鎮平和里光明路虎尾漁市場前與被害人陳x寬(79年次)騎乘之613-DTB號重機車(後載另名被害人張0蘭)發生擦撞後,導致陳x寬與張x蘭受傷之肇事逃逸案件,經偵查後,黃嫌坦承犯行不諱,全案函請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
虎尾警分局虎尾派出所接獲分局勤務指揮中心通報,在虎尾鎮平和里光明路虎尾漁市場前發生一起交通事故,巡佐蔡西川與警員沈坤駿到達現場處理,發現只有一輛機車倒在現場,二名民眾受傷,未發現另輛肇事車輛,員警馬上將該二名傷者先行送醫救治外,案發現場做查訪行動,得知該肇事車輛為一輛三菱牌但車牌不詳之白色自小客車,立即回報分局勤務指揮中心,通報線上巡邏人員於各路口攔檢,並通知車禍處理小組警員鄒育仁前往現場處理處理及做採證工作,另虎尾派出所副所長蔡昆鴻在瞭解初步狀況後,派巡佐王忠民、警員廖榮楠、楊貴宇等人調閱肇事地點及鄰近連結道路之路口監視系統,逐一過濾案發前之車輛,經2天過瀘上百個監視鏡頭,發現光明路與青埔路口之監視器調閱到一輛7W-0879號銀色涉嫌車輛相符,在虎尾鎮平和里平和47之7號起出肇事之7W-0879號自小客車,經鑑識人員比對該肇事自小客車與機車之擦撞痕跡無誤後,犯嫌在證據充足下,自認無法狡辯,即坦承犯行,全案宣告偵破。
虎尾警分局長黃崑埤表示:發生交通事故,在所難免,但為避免發生事故,應以遵守交通安全規則為首要原則,另外若不幸發生交通事故應以救護傷患為首,若是肇事後,不顧受傷者之死活,未通報救護車及警方前往處理,即逃離現場,除有違良心,且必須擔負刑事責任,此案本分局同仁在案發後,即於短時間內偵破,即可對肇事逃逸者當頭棒喝,不要以為沒有人知道,天理昭彰,終有一天會被警方查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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