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徵地方稅繳納期限新措施足感心
台灣新聞網記者袁鴻祥/台北報導
2009.06.05
面對景氣寒冬,為減輕納稅人於短期間內繳納大額補徵稅款之負擔,周錫瑋縣長為體恤民眾,指示縣府稅捐處應秉持愛心辦稅理念,研擬具體財稅便民措施,期望在此經濟不景氣的環境中,為本縣縣民帶來一股暖流!
該處黃毓彥處長指出,本於縣長苦民所苦之精神,研定「臺北縣政府稅捐稽徵處補徵稅額案件訂定繳納期限作業原則」,凡納稅人被補徵稅額2年度以上,且地價稅或房屋稅其中任一年度之單筆補徵稅額達3萬元以上者,或使用牌照稅其中任一年度之單筆補徵稅額達1萬5千元以上者,該處將主動按補徵年度逐年分月訂定繳納期限(即每一月份補徵一年度之稅額),以期減輕民眾原來需一次繳納數年度鉅額補徵稅款之財務壓力。
該處進一步提醒,符合本原則訂定繳納期限之房屋稅、地價稅及使用牌照稅,倘辦理不動產移轉、車輛過戶或異動登記時,仍應依房屋稅條例、土地稅法及使用牌照稅法等規定,完納應納稅捐,始可辦理不動產、車輛之移轉過戶等異動登記。
為持續提升服務品質,落實以客為尊的服務理念,稅捐處將不斷踐行周錫瑋體恤縣民之政策,規劃各項便民服務措施,期望能以更便利與貼心的服務感動民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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