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名連鎖超市 多次查獲過期食品!
記者袁鴻祥/台北報導
2008.01.08
臺北縣政府衛生局於96年11月底派員至惠康百貨股份有限公司板忠等2家分公司查獲販賣過期食品,於日前開出罰單。其查獲地點、過期產品名稱及處辦結果如附件。
臺北縣政府衛生局從95年迄今,總共查獲及處分惠康百貨股份有限公司北縣分公司販售過期食品之案件,共計14件(95年:5件,96年:9件)。衛生局將會持續為民眾消費安全把關,若再查獲該公司有販售過期食品違規情事,將約談臺北總公司(臺北市士林區華齡街175號2樓)進一步作說明,除加重處分外,並將瞭解其是否涉有詐欺情事。
衛生局再次呼籲販售業者在上架販賣食品時,應做好貨品管理,掌握先進先出原則,將過期食品確實下架,並予回收、銷毀以保障消費者權益。若不符合規定將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1條第8款之規定,爰依同法第33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處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之行政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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