騎機車未戴安全帽罰500元
台灣新聞網記者李華峻/中市報導
2009.05.12
臺中市警察局第三分局表示,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1條第6項規定機器腳踏車駕駛人或附載座人,未依規定戴安全帽者,處駕駛人新台幣500元罰鍰。
根據醫學統計,騎乘機車發生車禍者,每十人即有九人因未戴安全帽腦部重創。
第三分局分析98年4月份轄內發生之交通事故案件以機車事故為最高,受傷原因又以未戴或未依規定配戴安全帽為最高,有鑑於此,呼籲機車駕駛人及附載座人均應依規定配戴安全帽,並提供選購及配戴安全帽應注意事項如下:
安全帽應為乘坐機器腳踏車專用之安全帽,經由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檢驗合格,並於帽體貼有檢驗合格標識或梅花型S產品安全標誌。
帽體及相關配件必須齊全,並無毀損、鬆脫或變更之情事。
配帶時,安全帽應正面朝前及位置正確,於顎下繫緊扣環,安全帽並應適合頭形,穩固戴在頭上,不致上下左右晃動,且不可遮蔽視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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