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代副主席魏永舜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台灣新聞網記者廖大約/南投報導
2009.05.09
因涉及賄選案,南投市民代表會副主席魏永舜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一個月並褫奪公權三年。南投縣政府依同法規定,在3月5日停止魏永舜的代表職權及副主席職務。之後魏永舜提起上訴,但最高法院在4月23日確定維持原判決。依地方制度法規定以及內政部函釋,應自判決確定之日起(4月23日)解除代表職權,縣府於是在5月5日函示解除魏永舜的職權。
民政處另指出,依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74條第2項規定,地方民意代表當選人因賄選經法院判決當選無效確定者,或當選人有褫奪公權尚未復權之情形時,其缺額由落選人依得票數之高低順序遞補,不適用重行選舉或缺額補選之規定。縣府已另案於5月5日函請南投縣選舉委員會公告當選人遞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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