素食食品標示新規定7月1日即將上路
台灣新聞網記者李華庭/嘉義報導
2009.06.16
嘉義市政府衛生局為保障素食者食品衛生安全,98年6月針對轄內素食販賣商抽驗5件素食產品檢驗過氧化氫、甲醛等項目,經檢驗結果均符合規定。
為確保純素食者的消費權益,行政院衛生署公告自98年7月1日施行(以製造日期為準),包裝食品宣稱為素食之標示規定應於包裝上顯著標示「全素或純素」、「蛋素」、「奶素」、「蛋奶素」、「植物五辛素」等字樣標明,而「素食可食」之相關字樣將不得使用。因應「素食食品標示新規定」,衛生局將針對轄區內傳統市場、黃昏市場、超市、大賣場等,加強素食食品之抽驗及輔導。於98年7月新規定實施後如未符合上述規定將依違反食品衛生法第第17條規定處罰鍰3至15萬元。
嘉義市政府衛生局籲請所有素食業者應遵守以上規定,以免受罰。如有疑義,可電洽嘉義市政府衛生局服務專線05-23382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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