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舊車輛不堪使用記得向監理機關辦理報廢
台灣新聞網記者李華庭/嘉義報導
2009.04.28
嘉義市政府稅務局表示:常有車主於車輛毀損老舊不堪使用時,逕行送私人廢棄物廠處理或任意棄置路旁,往往未向監理機關辦理報廢手續,等到接獲稅務局催繳通知,或是已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時,始提出異議,因事隔多年無法提出任何證明文件,後悔莫及。
該局指出,因隨意棄置路旁如被拖走,或逕送私人廢棄物廠處理,牌照未繳回,可能被移用懸掛他車使用,如被查獲將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及第31條規定處罰,或放置公共道路路旁被本局車輛檢查查獲違反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規定除補徵應納稅額外,將再處以罰鍰,得不償失。該局特別呼籲納稅義務人,如車輛已毀損老舊不再使用,請務必將牌照繳回監理機關辦妥報廢登記手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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