焚燒活禽祭獻神衹已觸法
台灣新聞網記者廖大約/南投報導
2009.04.23
南投縣政府表示,鑒於有些地方廟會醮典儀式焚燒活禽祭獻神衹,違反動物保護法令,縣府說,此類行為已觸法,可能受處罰鍰甚至徒刑。民政處籲請宗教團體在辦理此類活動時,應兼顧信仰核心精神與動物保護原則,以免觸法。
民政處表示,我國為尊重動物生命及保護動物,業於民國87年制定動物保護法,該法第6條規定:「任何人不得惡意或無故騷擾、虐待或傷害動物。」
違者依同法第30條第1項第3款規定,處新臺幣1萬5千以上7萬5千元以下罰鍰;違反前項規定致動物重傷或死亡,或5年內違反前項規定情事2次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
由於去年11月13日臺南縣柳營代天院王船醮祭典,使用24隻活雞作為主祀神衹出遊之日常用品,並於送王船儀式中予以焚燒,引起社會多方關注。
經民眾反映,相關主管機關調查後確認有觸法之實。民政處指出,民間廟會祭典係因應人民生活所需而生,富有凝聚社群情感與安定人心之功能,在不違反公序良俗與相關法令規定前提下,我國政府向來尊重而不予干涉,然相關活動倘有焚燒活體動物致其發生極大痛苦之情事,顯已違反人道精神且與相關法令有所扞格,為輔導宗教團體健全發展,期能予以導正。
民政處呼籲縣內各宗教團體,在辦理涉及動物保護議題之民間醮會活動時,於保持固有信仰核心精神之前提下,另尋求兼顧動物保護之創意性替代方案,俾取雙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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