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委會修正造林貸款規定鼓勵從事造林者
台灣新聞網記者廖大約/南投報導
2009.04.17
南投縣政府農業處表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日前修正發布「造林貸款要點」部分規定,以鼓勵實際從事造林者,縣府提醒申請民眾注意,有關該貸款申辦受理、審查或對貸款之內容及手續有疑問時,可就近向農業處,或當地各鄉公所洽詢及索取申請書。
農業處表示,該要點修正發布,貸款對象為:(一)私有土地之所有權人、(二)土地共有或承租者、(三)原住民保留地之所有人、或具原住民身分之原住民保留地合法使用人、(四)合法立案之農民團體等民眾個人或團體。
此外,該要點規定,申請辦理造林貸款用途包括:(一)造林地新植、(二)造林地撫育、(三)造林地管理等工作,該貸款之利率,自今年1月15日起,為年息1.25%,全國貸款總額度為3,000萬元。
貸款期限依貸款用途及林木生長期核實貸放,最長貸款期限規定為:(一)造林地新植,最長20年、(二)造林地撫育,最長19年、(三)造林地管理,最長14年。農業處籲請有需要之民眾或團體,踴躍提出申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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