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菸不得以菸品名稱標示或宣傳
台灣新聞網記者袁鴻祥/宜蘭報導
2009.04.07
近來媒體報導之電子菸(電子霧化器)產品,由於菸內的尼古丁及加入的化學添加物,未經嚴格科學測試,如安全性評估,臨床試驗,安全性沒有保障,請民眾切勿輕易嘗試。
宜蘭縣政府財政處表示,關於電子菸(電子霧化器)產品,其管理定位,業經行政院衛生署國民健康局會商決議,該產品若含尼古丁成分菸液,納入藥品管理。另依財政部國庫署函示,依菸酒管理法第35條規定,非屬該法所稱菸之製品,不得為菸或使人誤信為菸之標示或宣傳。
基於上揭敘述,凡含有尼古丁成分之電子菸產品雖然定位為藥品,非屬菸酒管理法所稱之菸品,仍應依上開規定,不得以菸品名稱標示或宣傳。違反者,將依同法第56條規定,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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