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8年4月13日廢止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制度
台灣新聞網記者李華峻/台南報導
2009.03.25
一、行之多年的「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制度」已於98年1月21日完成修法程序,並經行政院於98年3月12日核定該制度之施行期限至98年4月12日為止,亦即自98年4月13日起改採「登記與管理分離」原則之登記制度。新制度取消了原來由商業單位、都計、建管、消防、國稅等單位所組成之聯合審查機制,原先核發之營利事業登記證亦將公告失效,而且,未來新制實施後改為不發登記證,只發給核准公文函。
二、新制度實施可大幅簡化業者申設流程,提升經商容易度,強化國家競爭力,在商號部分,業者僅需備妥負責人或合夥人身份證明文件、商號所在地建物所有權狀或最新一期房屋稅單、房屋使用同意書或租賃契約書、合夥契約書等文件,即可洽當地縣市政府辦理商業登記,嗣後再洽國稅局辦理營業登記;至於公司組織部分,業者僅需於經濟部辦妥公司登記後,再洽國稅局辦理營業登記,不需再洽當地縣市政府辦理任何登記。
三、新的登記制度雖然取消聯合審查,但是,業者仍應了解,企業登記之所在地是法律關係的準據點,是商業文件收送的地點,實際經營業務之營業場所,應符合都計、建管、消防、衛生、環保等法令規定,否則即使核准登記,若嗣後發現營業場所有不合都計、建管、消防、衛生、環保等法令規定時,相關單位亦能依規定裁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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