欲取得原住民身分者可洽戶政單位
台灣新聞網記者吳素珍/水里報導
2009.03.22
南投縣信義、仁愛二鄉是原住民部落之大本營,但可別讓自己的權益睡著了!因為,取得原住民身分同時享有相關福利措施;民眾辦理改姓、改名或更改姓名,應瞭解相關法令,如有疑義,請洽詢戶政事務所戶政人員,避免權益受損。
「原住民身分法」97年12月3日修正第8條條文,增加於90年1月17日前自願拋棄喪失原住民身分者,得檢具足資證明原住民身分之文件,申請回復原住民身分。及放寬具原住民身分者已死亡,其婚生子女從具原住民身分之父或母之姓或原住民傳統名字者,取得原住民身分。
「原住民身分法」第4條第2項規定:「原住民與非原住民結婚所生子女,從具原住民身分之父或母之姓或原住民傳統名字者,取得原住民身分。」第6條規定:「原住民女子之非婚生子女,取得原住民身分。前項非婚生子女經非原住民生父認領者,喪失原住民身分。但約定從母姓或原住民傳統名字者,其原住民身分不喪失。非原住民女子之非婚生子女,經原住民生父認領,且從父姓或原住民傳統名字者,取得原住民身分。」第7條規定:「…子女從具原住民身分之父、母之姓或原住民傳統名字,未成年時得由法定代理人協議或成年後依個人意願取得或變更,不受民法第1059條及姓名條例第1條第2項規定之限制。」,即不受更名以1次為限之規定。
民政處呼籲符合上列規定,欲取得原住民身分之民眾,可洽當事人戶籍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申請,戶政事務所審查符合規定後於戶籍資料及戶口名簿內註記山地原住民或平地原住民身分及族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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