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買家禽請注意屠宰衛生檢查合格標誌
台灣新聞網記者吳怡萱/台東報導
2009.03.18
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2年6月20日農授防字第0921502227號公告,自93年7月1日起將屠宰供人食用之雞、鴨及鵝正式納入屠宰衛生檢查,但明列有二項排除條款(一) 自宅內屠宰雞、鴨、鵝供家庭成員或賓客食用者。(二)於傳統零售市場與臨時攤販集中場內屠宰雞、鴨、鵝之攤販業者。另台東縣綠島及蘭嶼離島二鄉,因情況特殊則經行政院農業委員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公告屬列入法令執行排除地區。
再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7年4月1日農授防字第0971502331號函公告,自99年4月1日起除自宅內屠殺雞、鴨及鵝供家庭成員或賓客食用外,其餘屠宰供食用、販售者,均應納入合法屠宰場屠宰,台東縣目前已有二家合法屠宰場,一家為東輝屠宰場(負責人:陳振裕,電話:089-323521,住址:台東市臨海路2段410號),另一家為富甲屠宰場(負責人:柳碧鴻,電話:089-228857,住址:臺東市民航路1010號)。
為符合法令之規定及保障台東縣消費者食用禽肉安全衛生,請台東縣未合法之家禽屠宰業者速將家禽活體送入合法屠宰場屠宰始可販售,若未依規定辦理經查獲,則依畜牧法第38條規定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若同年再犯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縣府再次呼籲民眾,需購買家禽屠體食用者,請注意購買家禽屠體包裝須有正方形或條碼狀的屠宰衛生檢查合格標誌,或具有CAS標章者;有以上所述標誌標章始出於合法屠宰場且經獸醫師檢驗合格之屠體,台東縣消費民眾若能共同遵守,除能預防禽流感或相關疫病,並能保障食用禽肉之衛生安全,進而間接遏止違法屠宰家禽情事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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