釀酒自用恐得不償失
台灣新聞網記者李華庭/嘉義報導
2009.03.16
喜於自製酒品使用或餽贈親友的民眾請注意!嘉義縣財政稅務局指出,雖然製酒已非專利,但釀酒私用仍有其嚴格限制,違者依法可裁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有很多民眾因不知而無辜受罰,得不償失籲。
財稅局表示,為因應加入WTO,我國於2002年起同步取消菸酒公賣制度,自此製酒不再是專利,但製酒仍為特許行業,須經申請核可設立營運,「產製私酒」行為依法可裁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近年來,相關單位查緝產製私酒案例中,因不知「釀酒自用」限制,而無辜受罰民眾佔大多數,更有民眾因拗不過親友請託,「酌收成本」代為釀酒、且量未超過限制,誤認為無營利行為,即無不法,不知此舉產生對價關係已逾越產製私酒以「自用」為限之規定。
財稅局強調,「產製私酒」裁罰款金額相當高,民眾千萬不要因小失大,切記「釀酒自用每戶不得超過100公升之限制,且僅限於自用,拿來販賣、送禮或收取成本代工行為皆違反規定」,以免觸法。
財稅局並呼籲民眾享受釀酒「自用」之樂時,也應注意其所含甲醇含量之安全範圍,即依衛生標準酒類每公升(以純乙醇計)所含甲醇含量,葡萄酒必須在二千毫克以下,其他酒類必須在一千毫克以下之規定,以維護個人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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