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水排放許可證3月31日前換證以免受罰
台灣新聞網記者李華庭/嘉義報導
2009.02.26
嘉義縣環境保護局提醒尚未換發廢水排放許可證之事業單位,請於3月31日前至環保局辦理換證,以免逾期受罰,環保局強調,未依規定於期限內完成換證者,將處以新台幣6萬以上罰鍰。
嘉義縣環保局局長李健育表示,環保局於96年開始進行為期3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換發」,嘉義縣須辦理許可證換發之業者共有373家,目前已有332家業者提出申請,並有303家完成換証作業,尚有41家未提出換證申請,換証達成率達81.2%。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96年4月17日完成公告「污染防治許可證換發期限及換發方式」,規定業者應於96年5月1日至98年8月31日期間,向當地環保局申請換發水污染防治許可證,並應於98年12月31日前,取得環保局重新核准之相關許可證。
經通知換證者,應依通知之期間辦理換發;若未涉及因製程變更或廢水產生量增加,致廢水處理設施或污泥處理設施變更者,免技師簽證,亦免證照費、審查費等費用;若換發期間原取得之許可證有效期間屆滿,如尚未完成換發或准駁者,於換發期間應以原核准事項繼續進行水污染防治措施。
環保局呼籲尚未進行換發作業之業者,請於規定期限內完成換發,若未於規定期限內完成換發者,原領有之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核准文件或許可證將失其效力,即不得再排放任何廢水,屆時仍有排放行為,將依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及第45條規定,處新台幣6萬以上罰鍰,並通知限期補正,屆期仍未補正者,按次處罰。若有疑問,可電洽環保局水污科陳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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