釀造自用酒品不得逾限100公升
取自澎湖縣府網站
2009.02.26
縣府財政局表示,我國為因應國際化加入WTO,同時於91年取消菸酒公賣制度,自此製造酒品不再是菸酒公賣局獨占。但非代表人人皆可任意製酒販售,政府為予保障國人使用酒品之安全,於菸酒管理法特別規範酒品產製業採特許制,須經申請核准方可設立營運。故產製私酒行為,依法可以裁處新台幣(以下同)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罰責相當之重。
財政局進一步表示,分析近幾年全國各縣市所查緝產製私酒案例中,多因不知「釀酒自用每戶不得超過100公升」之限制,而無辜受罰民眾佔大多數,更發現民眾曾因拗不過眾多親友之請託,酌收成本代為釀酒,誤認為無營利行為,應無不法之情事,殊不知此舉產生對價關係且已嚴重逾越菸酒管理第46條第2項產製私酒「自用」為限之原則規定,依法最低裁處10萬元,罰鍰金額相當高,民眾千萬不要因小失大。
最後該局,依菸酒管理法第46條第2項及第3項之規定及財政部公告,產製私酒未逾每戶100公升者,不罰。且此僅限於自用,作為販賣、送禮或收取成本代工行為皆為違反規定之行為,希望民眾務必了解千萬不要疏忽而觸法,該局特別宣導說明如上,敬請民眾遵照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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