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警用銬應遵守比例原則
台灣新聞網記者袁鴻祥/台北報導
2009.02.24
台北縣長周錫瑋今日上午於縣政會議中表示對於警員用銬時機,應遵守比例原則,對於嫌犯在沒有危害性和急迫性的情況下,應以「不上手銬為原則,上手銬為例外。」以保障人民的權益。周錫瑋表示依「警械使用條例」第四條規定,警員在執行職務時使用警械(包括手銬),是以發生變故、騷動、拒捕、脫逃、遭受危害脅迫,非使用警械不足以制止犯罪等事由為前提。所以若沒有危害或急迫性,不宜隨意上手銬。
周錫瑋以這次北縣淡水警分局水碓派出所將書店女工讀生上銬移送法辦的事情為例,這些女工讀生依當時狀況應該沒有危害、急迫性也不必擔心脫逃,這樣的情況上手銬執法顯然過當,他不認為台北縣有任何警察在這樣的情況下,應該把人民銬上手銬。
周錫瑋於會議上要求縣警局通知各分局及派出所,依照法制局所擬出的原則及和檢察官所討論出的結論,從今天開始貫徹執行。周錫瑋並且指示各單位執行任何勤務的時候,要多由人權、尊嚴、微罪不舉的角度去考量,不可以把每個犯了錯的人都當成已經是犯人或重大罪犯來看待。若情節輕微可採取勸導的方式,避免執法過當的情形出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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