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湖縣98年地籍圖重測注意事項
取自澎湖縣府網站
2009.02.10
澎湖縣98年度地籍圖重測辦理地區為湖西鄉沙港、土地公前、鼎灣、潭邊、港子尾、中寮及西寮等7段,為便利土地所有權人(管理人)了解地籍圖重測各項手續,有關應行注意事項如下:
(ㄧ)地籍圖重測期間,土地所有權人(管理人)接到地籍調查通知時,應依照指定日期及地點,攜帶國民身份證、私章,在重測土地之界址點會同鄰地所有權人(管理人)設立界標並到場指界接受地籍調查。
(二)土地所有權人(管理人)如不於地政機關通知之限期內,自行設立界標並到場指界者,得依土地法第四十六條之二第一項各款之規定,由地政機關逕行施測。
(三)土地所有權人因故不能到場指界、設立界標時,得出具委託書委託他人辦理。
(四)土地所有權人如有左列情形時,應由合法繼承人或法定代理人檢具戶籍身分及繼承或有關證明文件到場辦理指界手續。
1.死亡未及辦理繼承登記者。2.未成年者。3.禁治產者。4.其他。
(五)共有土地之界址,得由部分共有人到場指定;到場指界之共有人未能共同認定而發生指界不一致者,應由到場之共有人自行協議 後於七日內認定之。其未能於期限內協議者,依土地法第四十六條之二第一項各款之規定逕行施測。
(六)公有土地(國有土地、縣有土地或鄉、市有之土地),應由管理機關派員到場指界。
洽詢內政部國土測繪中心南區第二測量隊湖西辦公室,地址:澎湖縣湖西鄉城北村大城北5-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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