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委會補貼農業用電減輕農民負擔
台灣新聞網記者李華峻/中興新村報導
2009.02.06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表示,由於98年國內電價仍維持97年調漲後費率,為減輕農業動力用電農戶成本負擔,經該會報奉行政院同意,繼續補貼農業動力用電漲幅之二分之一。
農委會說,國內電價於去年7月1日及10月1日分兩階段調漲,該會即辦理補貼農業動力用電農戶電價漲幅之二分之一,由台灣電力公司直接扣除並於收費單註明補貼金額,以簡化作業。
自97年7月1日起至12月底止,計補貼8,900餘萬元,實質減輕農民負擔。
今年度仍由台電公司繼續配合辦理扣除補貼額度作業,全年補貼金額預估約為3億5,500萬元,已奉行政院同意辦理。
農委會說,依現行「農業動力用電範圍及標準」規定,農業動力用電包括農業灌溉及水利設施操作、農作物栽培及收穫後處理、農產品冷藏及糧食倉儲、水產養殖、畜牧用電等五類。經向該管直轄市、縣政府等相關主管機關申請核發證明文件者,得向電力公司申請為農業動力用電,除停用期間減免基本電費外,並可獲得電價漲幅二分之一之補貼,以減輕農業用電成本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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