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券也可用於網路購物
台灣新聞網記者李華峻/台南報導
2009.02.05
消費券已於今年1月18日發放,當日已有九成以上國人領取消費券。面對手中的消費券,網路購物族不免要問「可否以消費券來網路購物」?台南市政府行政管理及法務處告訴您,由於振興經濟消費券發放特別條例(以下簡稱發放特別條例)及其相關規定,對於消費券之使用,尚無不得使用於網路購物之限制,是以,企業經營者如同意消費者以消費券進行網路購物時,民眾自得以消費券支付網路購物之價金。
然而依消費者保護法(以下簡稱消保法)第2條第10款及第19條規定,消費者為郵購買賣,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7日內,無須附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契約經解除後,企業經營者及消費者間,就買賣之商品與價金互負回復原狀責任。
網路購物亦屬郵購買賣之一種,如網路購物業者同意以消費券作為支付工具,而又發生消費者行使消保法第19條權利時,由於消費券係新增之支付工具,業者此時所應負回復原狀責任,亦即其原有之退貨規定中,應增列消費券購物退換貨規定,並明確揭示於其消費券使用專區中,讓消費者得以清楚了解。
至於業者回復原狀之標的物,是否限於消費券返還,或以現金、購物金或開立支票等方式返還,在發放特別條例亦無相關規定,業者得視其營業考量自行決定,惟類此資訊,仍應於退貨規定中敘明,俾利消費者採取正確合理之消費行為。當然,倘業者所為回復原狀義務時點,已逾98年9月30日時,自無法以消費券返還作為其回復原狀之標的物。
鑒於發放特別條例第6條,規定消費券不得兌換現金,行政管理及法務處提醒您,如郵購買賣雙方擬利用上揭消保法第19條規定,將消費券變相兌換現金時,恐有違發放特別條例第9條規定,需面臨稅捐稽徵機關將按消費券面額處一倍至三倍罰鍰之處罰。
行政管理及法務處呼籲市民,拿到消費券後,記得要在今年9月30日以前完成消費,如消費時仍不免發生消費爭議擬申訴,可撥打「1950」消費者服務專線電話請求台南市消費者服務中心或市政府消費者保護官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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