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桃園縣民或有困難企業可分(延)期繳納
台灣新聞網記者袁鴻祥/桃園報導
2009.02.04
基於讓失業民眾免於面臨繳交各種地方稅的壓力,縣長朱立倫今天在縣務會議上宣佈,凡因失業民眾或受金融風暴沖擊營運困難的企業,除了土地增值稅和契稅外,其餘所有98年度的地方稅均可分期或延期繳納,而這項措施,是全國最寬鬆的縣市。桃園縣地方稅務局局長黃興旺則指出,所有分期或延期繳納的稅款,其最終延長末日均為今年的12月20日。
朱立倫指出,由於全球性的金融風暴危機持續擴大,國內經濟景氣也嚴重低迷,導致國內失業人口大增、而企業也面臨營運困難和財產損失的窘境。為讓失業民眾和企業渡過難關,以及免於面臨陸續到來的各種稅款繳交壓力,研擬出一些對於桃園縣民在98年度地方稅部分分期或延期繳納方案,讓民眾或企業至少在今年底前減輕些繳款壓力。
至於分期或延期繳納稅款的適用對象、範圍和標準,黃興旺局長表示,個人部分以低收入戶或失業民眾為主,營利事業部分則以申請日前半年銷售額較上一年同期減少30%以上者。適用稅目以除了土地增值稅和契稅外,包括98年定期開徵的地價稅、房屋稅、使用牌照稅、娛樂稅和彙整繳納的印花稅等各項地方稅。
分期或延期標準如下;地價稅:不限金額延至98年12月20日。房屋稅:低於20萬元者、可延或分期1至2期;20萬至100萬元者,可延或分期1至4期;100萬元以上者,可延或分期1至6期。使用牌照稅;營利事業部分,稅額低於3萬元者,可延或分期1至2期;個人部分,得延長1期。
娛樂稅;核准延期者,取消1%獎勵金。而稅額低於20萬元者,可延或分期1至2期。高於20萬元者,可延或分期1至4期。印花稅部分;稅額低於20萬元者,可延或分期1至2期;高於20萬元者,可延或分1至4期。
黃興旺指出,因該延期或分期繳納作業原則純係緩繳,因此並不影響稅收總額及年度預算,僅影響到稅款入庫時間,其中尤以98年4月使用牌照稅及85月份房屋稅開徵影響較大,但最終期限末日均為今年的12月20日。
朱立倫表示,這項延期或分期繳納地方稅款,主要是基於「苦民所苦」,讓有困難的民眾和企業至少在年底前可以疏解些繳款的壓力,尤其是面臨即將開徵的房屋稅和牌照稅壓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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