菸害新法即將上路黃敏惠查訪提醒業者
台灣新聞網記者李華庭/嘉義報導
2009.01.08
鑒於三天後(11日)菸害防制法新規定正式上路,市長黃敏惠由衛生局長及警察局長陪同下訪查戲院、電子遊戲場、視聽歌唱業、超商、速食店等行業,巡視菸害防制業務執行情形並呼籲各業者配合。
黃敏惠表示衛生局現在聘有8位菸害防制查訪輔導人員,目前正在全市進行地毯式查訪輔導,檢視嘉義市各業者是否按規定於入口處張貼全面禁菸標示並實施宣導,今天就是要來檢視成果並看看民眾是否了解菸害防制法的新規定。
菸害防制法新規定於96年7月11日總統公告至今已宣導18個月,為了避免各縣市開罰標準不均,11日後將依新頒訂的菸害防制法加強取締,請市民朋友不要在禁菸場所抽菸,違法者最高可罰1萬元;各店家負責人應於所有入口處及適當地點設置明顯禁菸標示,且不得提供菸灰缸等與吸菸有關之器物,違者最高可處5萬元,還沒標示的業者可至衛生局、東西區衛生所索取。
部分業者或許擔心禁菸影響生意,不過行政院提出的修法案,都是經過民意調查與立法評估,不論是國內外,支持政府禁菸政策的民意,比例高達八成以上,而陸續研究也顯示,實施無菸環境,不但景氣未蕭條,反而有振興效果,制定菸害防制法不是要製造吸菸者與非吸菸者的對立,雖然對吸菸行為增加部分限制,或許造成吸菸者困擾,必須走遠一點,麻煩一點,但這正是菸害防制法的立法目的﹕讓吸菸者因此少吸一點,怕麻煩的最好戒菸。
菸害防制法實施後注意事項分成四個方面,民眾應注意避免受罰:
一、在販賣業者方面:販賣菸品場所應於明顯處設置相關標示,販售菸品予未滿18歲者,罰鍰一至五萬元。菸品之展示應符合相關標示與展示之範圍內容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辦法之規定。
二、在吸菸場所之限制及其標示與管理之義務方面:場所管理人應於場所入口設置明顯禁菸標示或除吸菸區不得吸菸之標示,除吸菸區外,並不得提供與吸菸有關之器物,違者罰鍰一至五萬元;場所負責人及從業人員並有義務勸阻於禁菸場所之吸菸行為,並禁止未滿18歲者進入吸菸室。此外,室內吸菸室僅專供吸菸之用途,其面積位置設施及設置標準應符合相關規定。
三、在工作處所方面:三人以上共用之室內工作場所全面禁菸。
四、針對吸菸行為人之規範方面:於禁菸場所吸菸可舉證逕行告發,違者處二千至一萬元。未滿18歲者吸菸應接受戒菸教育,父母或監護人並應盡督促義務,違者處二千元至一萬元,並規定未滿十八歲者與孕婦不得吸菸,且明定孕婦及未滿三歲兒童在場之室內場所禁止吸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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