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人以上室內公共場所全面禁菸
台灣新聞網記者李鴻祥/桃園報導
2009.01.06
98年1月11日起,三人以上室內工作及室內公共場所全面禁菸。
菸害防制法新規定,98年1月11日起,三人以上室內工作及室內公共場所全面禁菸,違者最高處新台幣一萬元整,禁菸場所未設置禁菸標誌者最高處新台幣五萬元整。
一、依據新修訂之菸害防制法規定:「大專校院、圖書館、博物館、美術館、室外體育場、游泳池、老人福利機構、其他文化或社會教育機構所在或其他供公眾休閒娛樂之室外場所,除吸菸區外,不得吸菸;未設吸菸區者,全面禁止吸菸,違者處新台幣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緩。」
二、依據新修訂之菸害防制法規定:「前項所定場所,應於所有入口處及其他適當地點,設置明顯禁菸標示或除吸菸區外不得吸菸意旨之標示;且除吸菸區外,不得供應與吸菸有關之器物。」
三、吸菸區之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吸菸區應有明顯之標示。
(二)吸菸區之面積不得大於該場所室外面積二分之一,且不得設於必經之處。
返回上一頁相關文章
2011.03.17
中油桃園煉油廠遷廠問題年底前有定論2010.07.24
吳志揚探訪一百歲人瑞2009.03.23
朱立倫與藝術大師座談2008.09.26
縣府召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2009.06.25
斥資2130萬元興建的中壢市區2013.11.09
小鴨夯桃藝節破2百萬人次2008.05.28
桃園早實施節能減碳 公務車用油量不增反減2010.07.07
李朝枝:暑假開始全面檢視戲水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