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菸品販賣得符合8大檢視項目
台灣新聞網記者黃義雄/苗栗報導
2009.01.05
苗栗縣衛生局長羅財樟表示,依據98年1月11日正式施行的「販賣菸品場所標示及展示館裡辦法」規定,販菸場所設置電子螢幕、看板、海報、桌面壓克力架、燈光等菸品廣告物,菸商可處五百萬到兩千五百萬元、廣告業者可處二十萬到一百萬元、業主可處十萬到五十萬元,並按次連續處罰。
衛生局表示,「販賣菸品場所標示及展示館裡辦法」規定,可按次連續處罰。因此,苗栗縣衛生局慎重呼籲所有菸品販賣商及早因應,並貼心的提供以下8大檢視項目,趕快看看自己符合規定嗎?以免不慎觸法受罰。
(1) 撤除所有菸品販售點的海報、燈箱、電子看板。
(2) 結帳櫃檯上擺放菸品、贈品也都不行。請將收銀台上陳列的菸品,全部移到收銀台背後的貨架,收銀台背後陳列的菸品貨架。
(3) 需於明顯處張貼五點的警示圖文標示,每個字不得小於3公分。
(4) 菸品以不正對販賣場所之不特定人為限,簡單的說就是,菸品不可以正對馬路上。
(5) 同一品項的菸品展示,以所販賣最小單位菸品之最大表面為限,簡單的說就是,同一品項的菸,只可以展示一包。
(6) 菸品展示應距離地面1.3公尺以上。
(7) 不可賣菸給未滿十八歲的人。販售業者可請其出示身份證明,確定滿十八歲,才可以賣菸。
(8) 遵循「不廣告、不促銷」的原則,僅可採行使消費者「獲知菸品品牌及價格之必要者為限」的展示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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