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會改選候選人資格審查 宜審慎把關
台灣新聞網記者黃永順/分析報導
2009.01.03
台灣省各級農會九十八年屆次改選,隨著農事小組組長,會員代表候選人業於二日登記截止,而整個選戰才正是與焉開始,緊接著候選人資格審查。「資格審查」的這一道關卡,在詭譎萬變的農會選舉當中,佔有舉足輕重的角色,因此不容不。
農會選舉對象都是農民,個性淳樸,較不熟稔法令,若偶遇到善於長袖善舞,鑽營法令漏洞的政客,操弄選情,而將農民的權宜剝奪的話,既不公平,也喪失民主選舉的意義。
歷屆農會選舉,最易見的糾紛中之一,即是選舉候選人登記,資格審查認定,可說是選舉作業中最重要的一環,因此務必要嚴格把關。農會相關作業的人員除要慎密準備,熟悉法令,還要依法行政、保持中立,才能辦好改選。
在意見的糾紛中,譬如當權派利用職權召開臨時理事會變更會員資格,排除異己。事實上,選舉人名冊經公告更正後,除有農會法第十八條出會情事准予更正外,均不得以任何理由變更。
不過,當農會主辦人員,奉命行事遭遇難題時,如何排解?據有識之士指出,需依法行政,對審查不合格者,主辦人員應依審查不合格理由以書面通知之,並應於通知之日起三日內以書面檢附有關證件,向農會申請複審,以一次為限,逾期不予受理。為爭取時效,主辦人員最好是主動將不合格通知書送達當事人,以掌握複審時效。
至於覆審後,如再有合格候選人,應重新辦理抽籤排定候選人先後次序。
事實上, 農會會員資格審查及認定辦法,與農會理監事候選人實際從事農業資格認定,均散見諸於「農會法」,「農會選舉罷免辦法」,「基層農會會員資格審查及認定辦法」,已有皇皇條文具在,祇要翻閱,就可以一目了然。
誠然,農會改選工作一切若能依法行政,遵循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既不會有庸人自擾,連糾紛也無從發生,並消弭於無形,整個選舉也將圓滿落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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