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府整治曹公圳維公益農田水利會提告被駁回
台灣新聞網記者楊清森/高雄報導
2008.12.31
高雄縣政府因整治曹公圳被高雄農田水利會提告,請求排除侵害,並要求縣府給付相當50萬元租金之損失。高雄地方法院判決結果,縣府係基於維護環境及整治水患之公共利益而為之,原告高雄農田水利會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被駁回,訴訟費用並由原告負擔。
鳳山溪流域支流曹公圳整治工程總長度約2.9公里,工程經費約2.4億元,自去年底開工,由於曹公圳土地所有權及管理權屬高雄農田水利會所有,水利會堅持縣府應全部徵收,所需經費約十億,非縣府目前財政所能負荷,高雄農田水利會今年向高雄地方法院申請假處分,5月派人前往工地阻止施工。後縣府依法執行公權力繼續施工,目前已完工。
高雄農田水利會以縣府曹公圳整治工程未獲其同意即施工,向高雄地方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排除侵害,並要求縣府給付其相當50萬元租金之損失。判決結果,原告高雄農田水利會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被駁回,訴訟費用並由原告負擔。
判決書指出,相關水利用地位處灌溉專用設施之渠道,水利會為管理機構,負有改善維護、管理圳路、災害預防、搶救及每年至少應疏濬或整理一次並填補缺口保持完整之義務。縣府因水利會拒絕整治非屬灌溉系統之土地,才基於維護環境及整治水患之公共利益而為之,水利會請求拆除縣府工作物,就權利行使之保護必要性而言,自應受有限制,而難允許。
況且水利會事先已知情縣府因整治曹公圳,將進行綠化,當時未表示反對,縣府舖設步道、草坡及設置排水溝等設施,亦未逾越整治之使用目的範圍,水利會請求拆除及相關金錢賠償,均無理由,而其請求被地院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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