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污費費率調整業者及早因應
台灣新聞網記者黃義雄/苗栗報導
2008.12.31
為持續推動揮發性有機物(VOC)減量政策,有效抑制對流層臭氧等光化學性二次污染物質產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將於98年12月31日完成現階段徵收費率,並於99年1月1日起實施第二階段空氣污染防制費費率,其中揮發性有機物將改採分級累進費率,同時針對個別污染物種加徵空氣污染防制費,以達到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減量目標。
苗栗縣環境保護局空氣品質及噪音管制課表示,第二階段空氣污染防制費費率將有重大變革,每季依排放量扣除起徵量分三級累進計費,依次為小於6.5噸。
6.5噸以上49噸以下;大於49噸。若以苗栗縣目前劃定為二級空氣污染防制區而言,空氣污染防制費計費3級累進費率分別為15元/公斤、20元/公斤及25元/公斤。
另,針對揮發性有機物中含甲苯、二甲苯等物種加徵5元/公斤;含苯、乙苯、苯乙烯、二氯甲烷、二氯乙烷、三氯乙烷、四氯化碳、三氯乙烯及四氯乙烯等加徵30元/公斤。
空氣品質及噪音管制課表示,有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源之事業單位,可考慮從改變原物料種類、變更製程或增設空氣污染防制設備等方向著手。
另為免因投資改善,造成業者負擔,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已於97年3月7日頒布「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防制設備空氣污染防制費減免辦法」因應,以減少對業者之衝擊。
空氣品質及噪音管制課說,為創造永續經營之環境,希望業者除在經濟發展上努力外,亦能善盡環保責任,共同為揮發性有機物排放量減量而努力,以達到經濟與環保雙贏的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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