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薪休假不得低於基本工資
台灣新聞網記者黃義雄/苗栗報導
2008.12.29
苗栗縣政府勞工局今天表示,無薪休假解釋令經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於97年12月22日勞動2第0970130987號公告:依勞動基準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指雇主給付勞工之工資,應依勞動契約之約定發給,並不得低於基本工資。
勞工局說,雇主若受景氣因素影響而停工或減產,經勞雇雙方協商同意,固可暫時減少工作時間及依比例減少工資,惟為保障勞工基本生活,原約定按月計酬之全時勞工,每月給付之工資仍不得低於基本工資數額新臺幣一萬七千二百八十元。
勞工局表示,另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0年7月16日台90勞動2字第0029826號函暨96年7月24日勞動2字第0960071719號函即日起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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