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動物用藥品管理法」將提高罰則
台灣新聞網記者李華庭/嘉義報導
2008.12.26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研擬「動物用藥品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三讀通過,凡違法使用動物用偽、禁藥者將大幅提高刑罰及罰金額度,嘉義縣政府農業處表示,近來違反「動物用藥品管理法」而受罰之案件有增加趨勢,罰則提高後,希望相關飼料、動物用藥品、畜禽及水產養殖業者予以配合辦理,以免觸法。
農業處指出,為改進動物用藥品品質,維護動物健康,促進畜牧事業發展,於60年8月16日公布施行之「動物用藥品管理法」已不合時宜,因此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所研擬之「動物用藥品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已於97年11月18日由立法院三讀通過。
嘉義縣政府農業處處長連忠勇表示,為符合處罰明確性並達嚇阻之效,新的修正案除增訂主管機關得赴動物用藥品之相關場所抽查藥品及稽查其使用情形,相關業者及使用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並增加規範畜禽及水產養殖業者「使用」行為外並不得違法使用「人用藥品」。
且違法使用動物用偽、禁藥者提高刑罰及罰金額度,由原裁處一萬元以下罰金提高為三至十五萬元罰鍰,而劣藥相關罰則由行政刑罰修正為行政罰,並簡化罰鍰執行程序。
另配合政府保障國民食用衛生安全之決心,違反第三十二條之三第一項規定使用偽藥或禁藥,不但影響動物健康,若殘留於畜禽產品更危及國民食用衛生與安全,爰增訂對一年內再犯者加重處罰並提高罰鍰額度;其行為致危害人體健康者,處以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四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農業處表示,近來違反「動物用藥品管理法」而受罰之案件增加,希望相關飼料、動物用藥品、畜禽及水產養殖業者能夠配合辦理,以免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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