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府採刮刮樂方式鼓勵使用消費券
台灣新聞網記者黃義雄/苗栗報導
2008.12.23
苗栗縣政府表示:為擴大消費券的商機,「加碼」1千萬元獎品,從98年1月18日起至4月30日止,採取刮刮樂及摸彩方式,鼓勵縣民及外縣市遊客踴躍在苗栗消費。
消費滿5千元就可兌換刮刮樂1張,未兌獎的刮刮樂可參加摸彩,未中獎的刮刮樂以後憑券在苗縣還可享有休閒觀光折扣。
行政院98年1月18日開始發放每人3600元消費券,縣府為引進龐大的消費券商機,從98年1月18日起到4月30日止舉辦刮刮樂兌獎活動,獎品有32吋液晶電視、洗衣機、冰箱、越野自行車、高速隨身碟等國產品,並在98年2月底及4月底舉行2次摸彩,未兌獎的刮刮樂都可參加,獎品10部國產轎車。
兌換刮刮樂的地點,除了在縣府外,另招募便利商店、18鄉鎮市消費據點等協助辦理兌換刮刮樂的商家,由縣府印製集點卡放置1樓服務台及「兌換刮刮樂」簽約商家提供消費者自由索取,並可從縣府網站或苗縣國際文化觀光局網站下載。
消費者持集點卡消費時,由各商家在集點卡蓋上營利事業統一編號戳章及填寫統一發票號碼、消費金額,集點卡累計滿5千元就可向「兌換刮刮樂」簽約商家兌換刮刮樂1張,領獎期限98年2月9日至9月30日,普獎隨身碟兌獎地點「兌換刮刮樂」簽約商家,其餘獎項兌獎地點苗栗縣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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