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水檢測申報即將開始逾期受罰
台灣新聞網記者夏起玲/中市報導
2008.12.17
台中市水污染防治法列管之事業及大型社區大樓注意了,定期申報季節來臨,請各業者務必於規定期限內完成申報,以免逾期受罰。
環保局表示,各事業及設有專責人員之500戶以上社區大樓廢(污)水檢測申報頻率為每半年1次(每年1、7月底前申報前半年資料),無須設置專責人員之500戶以下社區大樓廢(污)水檢測申報頻率為每年1次(每年1月底前申報前一年資料)。若逾期未申報者,將依水污染防治法第56條規定處6千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因此,環保局提醒業者,目前仍未辦理水質檢測者應儘速辦理,並注意定檢申報之水質採樣、檢測及水量量測,皆應委託中央主管機關核發許可證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辦理,千萬不可自行採樣送驗辦理,否則將視為申報不完全者。此外應注意以下申報期程及事項。
各事業及大型社區大樓務必於98年1月底前進行廢(污)水檢測申報,其中符合網路申報對象則應於98年1月31日前採行網路申報,若該事業於規定期限內以網路申報而未申報,將以水污染防治法相關規定處分。而目前屬於網路申報對象分別如下:
公共污水下水道系統、工業區專用污水下水道系統及核准最大廢水產生量達每日500立方公尺(公噸╱日)以上之事業 (以上不含畜牧業)。
核准最大廢水產生量每日100立方公尺(公噸╱日)以上,未達500立方公尺(公噸╱日)之事業。
核准最大廢水產生量每日99立方公尺(公噸╱日)以下之指定之事業包括金屬表面處理業、電鍍業、晶圓製造及半導體製造業、製革業、印刷電路板製造業、環境檢驗測定機構、實驗、檢(化)驗、研究室(學校的實驗室除外)等。
環保局請各業者多加注意應申報內容、應具備之資料等,以減少退、補件耗費之程序及時間,相關規定及表格可上台中市環境保護局網站查詢及下載,若有任何疑問,亦可向環保局水質及土壤保護課電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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