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交汽車回收商報廢記得索取收據
台灣新聞網記者李華峻/台南報導
2008.12.12
民眾林君向臺南市稅務局申訴,他的車輛已於95年間交回收商報廢,不應該再收到使用牌照稅罰鍰繳款書。
查明「廢機動車輛報廢回收系統」表,林君車輛確於95年8月24日報廢回收,惟並未將車牌繳回監理單位辦理註銷,車籍及稅籍資料仍登載車主為林君。嗣後被查獲該車牌懸掛他車使用,仍應依使用牌照稅法第31條規定,移用牌照者,處以應納稅額2倍的罰鍰。林君雖主張二面車牌早已失竊,卻無法提出失竊報案證明,該局也愛莫能助。
臺南市稅務局表示,常發現車主將車輛交給回收商報廢,車交出去,無收取任何憑證,也未到監理機關繳牌辦理報廢登記,日後被查獲自己的愛車或車牌竟還在路上「趴趴走」,如果回收商已不知去向,稽徵機關電腦檔「車輛報廢回收系統」又查無報廢資料,車主無法舉證的情況下,仍會向車主追繳使用牌照稅、違章罰鍰等相關稅費。因此,該局特別提醒車主,車輛報廢回收,一定要找正派經營的回收商,以免遭繼續不法使用。民眾如對相關規定仍有疑問,歡迎撥打稅務局客服專線06-2119611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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