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局:減薪或無薪休假須經勞工同意
台灣新聞網記者袁鴻祥/台北報導
2008.12.12
台北縣政府表示:近來許多事業單位及勞工,對於企業是否可以減薪或無薪休假來因應景氣寒冬有所疑義。
有鑑於此,縣府勞工局發布新聞稿說明。
勞工局長高寶華表示,勞動基準法並無「無薪休假」之規定,減薪、無薪休假涉及勞動契約內容變更,勞資雙方必須重新協商議定。
因此,企業如要實施減薪或無薪休假,應善盡協調溝通職責,取得個別勞工同意,且以書面明訂減薪、無薪休假之規定及期限。
如企業片面變動勞動契約,該變動無效,且減少之工資勞工可於5年內,循司法途徑向雇主請求補發。故企業應先與勞工協商共體時艱,才能減少勞資爭議,以免損及企業形象。
另提醒勞工朋友注意:(一)雇主要求配合減薪或無薪休假,請審慎考量及檢視契約變更之內容。
(二)如同意配合減薪或無薪休假,日後之薪資及工時即依變動後之契約約定辦理;如不同意減薪或無薪休假,而雇主片面堅持無薪休假,勞工得不經預告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5款、第6款規定:「五、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或對於按件計酬之勞工不供給充分之工作者。
六、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向雇主請求終止勞動契約及給付資遣費。但如以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6款規定終止勞動契約需於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三)無薪休假期間之薪資計算為原約定薪資減去未出勤日數之薪資。(四)無薪休假期間申請退休或被資遣,如無涉及勞動契約之變更且非屬常態之工作情形,該期間應予扣除,不列入平均工資計算退休金或資遣費。
萬一企業歇業或資遣員工,被資遣的勞工朋友,除了上述的資遣費以外,記得向企業主要求發給「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以便日後向各就業服務站申請失業給付,以維持失業期間之基本生活所需。
為減少失業所造成勞工及其家庭的重大衝擊,臺北縣政府勞工局結合社會局提出「失業者及其家庭服務方案」,針對失業導致家庭經濟陷入困境卻又不符合中央「1957福利關懷方案」或「大溫暖社會福利套案」者給予救助。
符合救助對象之勞工,可向勞工局、社會局、衛生局等單位,或各鄉鎮市公所提出申請,經縣府跨局處成立的訪視小組,到申請勞工家中訪談審核。
通過審核的勞工家庭,可獲得急難救助、緊急醫療補助、就業扶助、助學措施、創業輔導、心理輔導、職業訓練等救助金或救助方案解決困境。該案共編列預算3.5億元,待縣議會通過,將於98年元月上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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