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客車汰舊換新減徵3萬元貨物稅
台灣新聞網記者李錫卿/台北報導
2008.12.11
行政院院會今天通過「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1修正草案,小客車所有人,於98年12月31日前購買新小客車並完成過戶登記,且於該過戶登記日前6個月內,向公路監理機關辦理舊小客車報廢登記完畢者,該新小客車應徵之貨物稅每輛定額減徵新臺幣3萬元,為期1年。
財政部說,目前受國際經濟景氣影響,民眾普遍預期未來經濟環境將面臨嚴峻挑戰,致減少消費,如何刺激民間消費以提振經濟景氣,是政府當前施政重點之一,特別是部分具有火車頭特性之產業,由於其產業價值鏈範圍相當廣,影響也較大,汽車產業即為其中之ㄧ。
財政部說,汽車產業之穩健營運,對就業機會及國家經濟發展具有重大貢獻。
國內汽車市場遭受經濟不景氣等影響,已連續3年萎縮,倘能藉由鼓勵汰舊換新,將可活絡內需市場,振興國內經濟,經濟部爰向財政部建議修正貨物稅條例,給予使用中汽車汰舊換新扣抵3萬元貨物稅之措施,為期1年,以促進汽車消費,同時達成節能減碳效益。
財政部表示,未來該部將積極與立法委員溝通說明並請其支持修正內容,俾利該修正條文早日通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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