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通過廢棄物清理法修正案
台灣新聞網記者李錫卿/台北報導
2008.11.27
行政院院會今天通過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所提「廢棄物清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增訂機動車輛所有人辦理報廢登記前,須將車體交付廢機動車輛回收業,並取得回收證明及公路監理機關配合查驗的規定。
行政院長劉兆玄表示,這次廢棄物清理法部分條文的修正,可以有效落實法規鬆綁,符合社會變遷所需,並使我國廢棄物輸出入管理與國際接軌。
院長劉兆玄並指示,環保署及早規劃各項配套措施,以確保法案修正公布後順利實施。
環保署表示,為因應國際間廢棄物輸出入管理的運作,落實廢棄物相關管理政策及配合社會變遷的需要,因此研擬「廢棄物清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簡化程序,對於部分屬共通性的一般廢棄物的回收、清除、處理,由現行各執行機關報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修正為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或核准的方式辦理。
二、將責任業者未依規定期限繳納回收清除處理費的罰緩規定,改以加徵滯納金及利息的方式,並明定回收清除處理費及其滯納金、利息優先於一切債權受償。
三、依廢棄物處理管制及市場需要,修正禁止及許可廢棄物輸出、輸入、過境、轉口規定。
四、為避免事業廢棄物的再利用污染環境,增訂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的限制及管制。
五、增訂事業不遵守主管機關所為停工、停業的命令者,處事業負責人刑罰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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