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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3
Tuesday
17:49

雲林地檢偵辦非法禽流感動物用禁藥案件

台灣新聞網記者蔡鳳敏/雲林報導
2020.06.02

雲林地檢署檢察官朱啟仁指揮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偵防分署雲林查緝隊、法務部調查局雲林縣調查站、警察局虎尾分局,會同雲縣動植物防疫所、嘉義縣家畜疾病防治所,偵辦非法禽流感動物用禁藥案件,於民國109年5月26日、同年月28日,兵分18路,分別前往雲林縣、臺中市、嘉義縣之涉嫌人住居所、工作地點、養鵝場進行搜索及行政稽查,扣得非法禽流感動物用禁藥10桶﹙每桶容量5000CC﹚、29瓶﹙每瓶容量250CC至2000CC﹚,並帶回被告與證人共14人,其中被告6人分涉犯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33條第1項輸入動物用禁藥、同法第35條第1項販賣動物用禁藥罪嫌。其中主嫌蘇○○經檢察官訊問後,認有勾串共犯及證人之虞,向法院聲請羈押禁見獲准,其餘被告分別以新臺幣﹙下同﹚10萬元至5萬元不等之金額交保候傳。
檢察官朱啟仁表示,經調查發現主嫌蘇○○自108年5月間起,從大陸地區輸入非法禽流感動物用禁藥,再以每桶2萬8000元之價格,透過層層轉賣方式,販售給鵝場飼主以牟利,使非法禽流感動物用禁藥,施打在鵝隻體內。由於禽流感病毒具有多變及重組特性,使用疫苗後禽隻產生抗體,也會造成病毒重組及變異壓力,且免疫禽隻仍會遭受感染排毒而成為隱形傳播者,參考國際高病原性禽流感(HPAI)防治經驗,咸認撲殺策略配合早期通報及強化軟硬體生物安全措施為防治及撲滅禽流感最直接有效之方法,我國亦禁止施打禽流感疫苗,而係採取撲殺防疫手段,業經政府一再宣導,媒體亦多次報導。被告等人明知我國採取撲殺防疫方式,防止病毒擴散,竟為圖私利,鋌而走險,輸入動物用禁藥,造成防疫之漏洞,甚至使禽流感防疫更加困難,惡性非輕。全案現由檢察官深入追查中,相關藥品已送鑑驗,並由動植物防疫所對相關之鵝場進行採檢中。
檢察長洪家原到任以來積極加強各機關間之橫向溝通,在原有之食安、國土保育、婦幼保護、毒品戒癮等平台合作模式持續運作下,統合司法警察機關、行政機關等查緝犯罪能量,掌握案件時效,於發掘情資後,專案即時報請檢察官指揮,組成專案團隊,以團隊辦案之模式,使各機關間權能互補,強化偵查效能,分工蒐集證據,全力打擊犯罪,嚇阻犯罪,避免破窗,將犯罪者繩之以法,以守護我們雲林好家園,確保人民居住安全,食的健康,是我們共同努力不懈的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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