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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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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林地檢署偵辦買賣兒童案件 法院判決有罪

台灣新聞網記者蔡鳳敏/雲林報導
2020.04.21
雲林地檢署檢察官朱啟仁、黃立夫於指揮雲林縣警察局北港分局偵辦一起販毒案件時,發現原手頭甚緊之施用毒品者B男,竟一改交易習慣,突然擁有大量金錢花用,幾經調查核對發現其與A女之新生子女一再下落不明,就此佈線仔細偵查,而查獲其等透過仲介連續販賣兒童之犯行。經提起公訴,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於108年3月30日判決其等應執行有期徒刑2至5年不等之刑期。 
檢察官為查明事實,於偵查中調閱A女生子之紀錄及戶籍資料,發現A女、B男於105年7月將其等甫出生之兒子C男委託給林○昇監護,B、C父子2人原本均姓「鄭」,B男於106年9月改從母姓「林」,並將C男變更姓氏為「林」,而使之與林○昇同姓。
另,調取法院卷宗資料核對,發現A女、B男前於105年3月間,即欲透過法院辦理認可收養手續,將C男出養給林○昇,但因林○昇與C男之年紀相差65歲,差距太大,而遭法院駁回。A 女、B 男明知法院認為出養孩童給林○昇,並非對C男最佳利益之考量後,竟改以委託監護之方式,將C男交給林○昇。且A女於106年11月產下D女後,D女之戶籍資料上父親竟直接登記為林○昇,研判A女、B男係出賣C男、D女之可能性極高。
經傳喚對質後,A女、B男始坦承有收取金錢而將C男、D女陸續交予林○昇之事實,供稱給錢之人並非林○昇本人,而係一名師父,經檢察官調取相關通聯紀錄、基地臺資料與供詞交叉比對,找出一支最可疑電話號碼的申登人,經調查後,該名實際上從林○昇處拿錢轉交給A女、B男之人為郭○綱﹙綽號郭師父﹚,檢察官透過隔離訊問方式突破A女、B男、郭○綱之心防,使其供出更多細節,再給雙方當庭對質,終查明整起買賣兒童案件之事實,而於108年7月8日偵查終結,提起公訴,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判決有罪。檢察官就子女之安置問題,並責由社政單位積極處理中。 
兒童為獨立之權利主體,並非隸屬父母之財產。兒童之出養,應依法律程序,考量兒童生活照顧穩定性及繼續性,身心與人格健全發展之需要,透過社工之專業評估,由法院依兒童最佳利益為判斷,不應該將兒童視為物品而買賣。檢察官為國家公益代表人,實踐公義與關懷為檢察官之核心價值,檢察官朱啟仁、黃立夫偵辦販毒案件時,細膩查覺兒童行蹤不明,進而抽絲剝繭發現真實,彰顯檢察官代表國家依法追訴處罰犯罪,關懷弱勢之公益代表人之角色,並宣示保護兒童及少年權益之決心,以維護善良風俗及法治社會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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