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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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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59

市政公益燈箱擅遭使用依約處理

台灣新聞網記者李錫卿/台北報導
2015.05.14
臺北市市場處表示,為使光華數位新天地商場有良善的經營環境,自97年商場開幕以來,基於使用者付費原則,物業管理由市場處辦理招標,相關費用由攤商負擔,分擔比例由市場處居間協商兩會議定。 於104年度物業管理招商時因商場兩會要求預算限制,無人投標,後又因商場兩會對於物管工項及分攤比例之歧見,迄今未能依往例完成招商。 為確保商場正常營運,經產業發展局長日前出面協調兩會同意,在未公開徵選到合格廠商前,同意續與原103年得標之物管公司按月簽訂短期契約,至商場完成物管招標案之次月止。 短期契約部分,經產業發展局及市場處8次通知,僅有光華商場發展協會簽定。 長期契約部分朝2年為1期,得標廠商得續約2次,以求物管品質穩定及費用節省,惟光華數位新天地四、五樓自治會仍頻頻以物管工項及分攤比例未檢討為由,要求持續協商,致市場處無法進行招商。 針對四、五樓自治會主張分攤比例不公部分,市場處已請兩會逕洽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分攤比例及已分攤費用,俟調解結果修訂物業管理契約,兩會分攤費用則多退少補,是以現階段訂定短期契約或辦理長期契約均不影響兩會攤商權益,市場處將依此原則持續與兩會協商。 有關外界關注光華數位新天地商場1樓廣告燈箱不當使用,臺北市市場處表示,該商場1樓共有31面廣告燈箱,依契約每月使用費為51萬元。 其中商場外圍7面與商場內3面共計10面燈箱須保留供作市場處做市政宣傳或公益廣告使用。今商場1樓外圍公益或市政宣導燈箱其中1面刊登商場樓層簡介,係屬於市場處為促進商場發展所做成的政策行銷宣傳,另有1面刊登市場處所舉辦的周年慶宣傳活動,未於周年慶活動結束更新版面,市場處將重新檢討並強化未來公益及市政宣傳功能。 另外,商場內其中1面燈箱遭經營業者違約作為商業廣告之用,涉違反契約相關約定,市場處除已發函要求經營業者立即改正外,並照該燈箱之使用價金約每月1萬4千元,並從發現違約時起算至今共3個月合計違約使用所致之損害賠償約4萬2千元,對經營業者進行裁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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