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誌喜 、 別忘了登記
記者蔡鳳敏/雲林報導
2008.05.22
儀式婚姻無效,從明天開始由立法院於民國96年5月4日三讀通過民法親屬編修正案,婚姻效力由(儀式婚),改為「登記婚」,即自民國97年5月23日起施行,依修正後民法第982條規定: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簽名,應兩人親自到其中一方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辦理登記,結婚才算生效喔 !
五月二十二日就有三對新人趕搭「末班車」到雲林地方法院請求辦理公證結婚,有人認為草草登記就算結為夫妻了,感覺太草率了,公證處已證實以後還是可以照傳統莊嚴結婚儀式來公證結婚,或公開儀式婚宴方式,但就是記得要去登記,否則參加公證結婚也是不生效力,新人最好先辦登記後再宴客辦儀式雙方才有保障,以往辦(儀式婚)只要公開儀式後就無法毀婚賴帳,一旦登記制度實施後,即使有公開儀式,若一方拒絕登記,也算婚姻無效,有可能宴完客,儀式再風光,盛大,假設有一人發生意外,就會發生民法上繼承,保險受益等權益爭議問題。
民國九十七年五二十三日「登記婚」新制施行以後,登記時,可向戶政查詢,雙方當事人要到場,證人如已自備之結婚書約,(不一定要用戶政的,可自行準備,但目前市面上尚無)上簽名蓋章,可不到場,如使用戶政之結婚書約,則結婚人及證人均須到場方可簽名蓋章,結婚證明書(由戶政提供粉紅色有防偽功能並鑲邊,每份100元)有向戶政請求,戶政才會提供,國民身份證,印章(到場者)戶口名簿(雙方),兩寸相片一張,完成登記,才算是正式成為夫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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