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汽車代檢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名稱為「中華民國汽車代檢協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本會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以聯繫同業情誼和諧及 互勵,促緊進團結合作,服務會員為宗旨。
第三條:本會以中華民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四條:本會會址設於中華民國行政區域,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
第五條:本會任務如下:
【一】
收集會員建議及詢問問題等事項
【二】
聘請學者專家解答會員所提問題等事項
【三】
會員之代表業務、修護、保養等問題之輔導
【四】
會員接受政府機關、團體之委託服務事項
【五】
會員合法權利之維護等事項
【六】
同業糾紛之調處事項
【七】
協助政府推行政令及舉辦社會公益事項
【八】
接受機關團體之委託等事項
【九】
依據其他法令規定應辦之事項
第六條:本會主管機關為內政部。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章程、宗旨、任務所示主要為交通部,其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二章
會員
第七條:凡領有汽車委託檢驗審查合格證書之公司行號均可申請為會員。
第八條:會員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會停權處分,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十條: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十一條:每一會員應派代表伊人為會員代表,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為一權。
【一】
每屆改選理監事前各會員(公司、廠)應確認代表出席名單,俾以審定代表資格。
第十二條: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三章
組織及職員
第十三條: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職 權,監事會為監察機關。
第十四條: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
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
選舉會罷免理事、監事
【三】
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
議決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
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
【六】
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
議決團體之解散
【八】
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本會置理事三十五名,監事十一名,由會員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同時選出後捕理事三名,候補監事一名,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
第十六條:理事長職權如下:
【一】
議決會員大會之召開事項
【二】
審定會員資格
【三】
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通知之。
第二十六條:會員不能親自出席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每一會員以代理一名為限。
第二十七條: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
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
會員之除名
【三】
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
財產之處分
【五】
團體之解散
【六】
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二十八條:理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監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二十九條:理事、監事應出席理事、監事會議。理事會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兩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四章
經費及會計
第三十條: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
入會費:新台幣壹仟元,於會員入會時繳納。
【二】
常年會費:新台幣参千元
【三】
事業費
【四】
會員捐款
【五】
委託受益
【六】
基金及其孽息
【七】
其他收入
第三十二條:本會每年於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劃、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於年度終了後兩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四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三十五條:本章程經本會八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內政部八十七年三月二十五日台(八七)內社字第八七八五九0八號函準予備查。
第三十六條:本章程經本會93年12月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內政部94年3月準予備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