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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事長 林世聰

中華民國汽車代檢協會

理事長   林世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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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汽車代檢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名稱為「中華民國汽車代檢協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本會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以聯繫同業情誼和諧及 互勵,促緊進團結合作,服務會員為宗旨。

第三條:本會以中華民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四條:本會會址設於中華民國行政區域,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

第五條:本會任務如下:

【一】 收集會員建議及詢問問題等事項

【二】 聘請學者專家解答會員所提問題等事項

【三】 會員之代表業務、修護、保養等問題之輔導

【四】 會員接受政府機關、團體之委託服務事項

【五】 會員合法權利之維護等事項

【六】 同業糾紛之調處事項

【七】 協助政府推行政令及舉辦社會公益事項

【八】 接受機關團體之委託等事項

【九】 依據其他法令規定應辦之事項

第六條:本會主管機關為內政部。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章程、宗旨、任務所示主要為交通部,其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二章       會員

第七條:凡領有汽車委託檢驗審查合格證書之公司行號均可申請為會員。

第八條:會員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會停權處分,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十條: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十一條:每一會員應派代表伊人為會員代表,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為一權。

【一】 每屆改選理監事前各會員(公司、廠)應確認代表出席名單,俾以審定代表資格。

第十二條: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三章      組織及職員

第十三條: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職 權,監事會為監察機關。

第十四條: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 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 選舉會罷免理事、監事

【三】 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 議決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 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

【六】 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 議決團體之解散

【八】 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本會置理事三十五名,監事十一名,由會員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同時選出後捕理事三名,候補監事一名,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

第十六條:理事長職權如下:

【一】 議決會員大會之召開事項

【二】 審定會員資格

【三】 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通知之。

第二十六條:會員不能親自出席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每一會員以代理一名為限。

第二十七條: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 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 會員之除名

【三】 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 財產之處分

【五】 團體之解散

【六】 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二十八條:理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監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二十九條:理事、監事應出席理事、監事會議。理事會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兩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四章      經費及會計

第三十條: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 入會費:新台幣壹仟元,於會員入會時繳納。

【二】 常年會費:新台幣参千元

【三】 事業費

【四】 會員捐款

【五】 委託受益

【六】 基金及其孽息

【七】 其他收入

第三十二條:本會每年於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劃、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於年度終了後兩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四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三十五條:本章程經本會八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內政部八十七年三月二十五日台(八七)內社字第八七八五九0八號函準予備查。

第三十六條:本章程經本會9312月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內政部943月準予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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